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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从军编着:《国际税收实务与案例》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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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从军编著:《国际税收实务与案例》勘误表

 

本人编著的《国际税收实务与案例》由中国市场出版社2016年5月初正式出版,承蒙大家厚爱,出版二个月基本已经售完。非常感谢各位专家和读者在阅读本书时指出书中存在的一些错误或笔误内容,现将其汇总成如下勘误表共计38项。欢迎大家继续指出书中存在的错误或笔误内容,将在本书再版时一并进行修正。

                                             段从军 2016年7月3日晚

1、P004(修改了黄色部分,同时增加了一个脚注)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遵循了和企业所得税一致的规则,仅对境外企业在地理位置上发生在境内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于营改增服务,此前以境外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作为判断纳税义务的标准,,对“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劳务)不征增值税。

例如,外方不派遣任何人员到中国境内,而是完全在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则无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仅限劳务,对境外不派遣人员来华但从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等消极所得不受限)(注:在企业所得税法下,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判定劳务是否在境内发生的判定标准。然而,财税【2016】36号文并没有对营改增应税劳务中 “完全在境外发生” 从而不予征收增值税的的行为予以定义。换言之,对营改增劳务何为“完全在境外发生”并没有明确以劳务发生地为判定标准;然而,,似乎又是以劳务发生地为判定标准,对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劳务不予征收增值税,而对劳务发生地全部或部分在境内的劳务则按全部发生额(无需划分境内外劳务)征收增值税。具体可以参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P46页中的相关案例。)

(2)是否签署税收协定及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规定。这是对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源自中国所得而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

 

2、P005(将“部分生活服务费”中的“部分”删除)

 

3、P8(倒数第四行“特殊权使用费”改为“特许权使用费”

 

4、P9(倒数第二行“税收”改为“税后”)

 

5、P13(将两处逗号改为顿号,并增加“或“)

 

6、P14(“税收协定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改为”税收协定中的非独立个人劳务“)

 

7、P16(“该项报酬由雇主”改为“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

 

8、P17(在倒数第三行“累计不超过183天,应仅就归属于境内“的183天之后插入如下段落:“或其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或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此种情况下,)

 

9、P28(增加脚注)

对于计算所得税是收入是以106万还是以100万(106÷(1+6%))来作为核定征收中的收入额,目前还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应该将境外企业取得收取全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00万 来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税法只规定对境外企业从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可以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来计算境外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参见第3章问题3),对积极所得(劳务所得)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入所得税时,该收入总额不得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10、P34(“共104个双边税收协定”改为“共104个双边税收协定和安排”)

 
 

11、P58(“征收率”改“利润率”,增加脚注,脚注部分如下)

1.3.1.1 核定征收方式 (注:《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要求利润率的核定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规定,取消了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然而,这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不能核定利润率,只是这种核定是一种确认的行政行为,而非行政审批行为。)

 

12、P59(删除“营业税税率”)

 

13、P70(“对会对”修改为“明确”

 

14、P71(“会先通常”改为“通常会先”)

 

15、P75(“被案”改为“备案”)

 

16、P85(“直接金融服务”改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17、P86(增加“费”)

 

18、 P88(问题1中“转从转让定价”改为“转让定价”)

 

19、P89(“银行”改为“企业”)

 

20、P90(增加“两者中孰早者”)

 

21、P97(“受益所有人”改为“导管公司”)

 

22

 

23、P116(“利息”改为“特许权使用费”)

 

24、P119(“泛“改为“反“)

 

25、P120(删除106号下的代理人相关内容)

 

26、P122(删除“项:”)

 

27、P128(“转有技术”改为“专有技术”)

 

 

28、P153(“进口方”和“外方”对换修改)

 

29、P157(将“如果作为非居民的境外股东所在国”修改为“如果境外股东属于非居民,其居民所在国”)

 

30、P264(“50×10.4999×250×0.9683”改为“50×10.4999+250×0.9683”,“1:6.285”改为“1:6.8285”)

 

31、P265(“250万欧元”改为“250万港币”,“32.23美元”改为“32.23万美元”)

 

32、P286(“对于扣股权转让方”改为“对于股权转让方”)

 

33、P289(两处改动)

1、最上面的“机构、场所的财产”改为“的不动产”;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后增加一段话:“但如果境内不动产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则该不动产转让间接股权转让方属于转让中国境内机构、场所的财产,此时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增加“不合理商业目的”

 

34、P295(“或是类公允价值”改为“或是公允价值”)

 

35、P299(“转让0%的股权”改为“转让50%的股权”)

 

36、P316(适当修改表述避免误导)

 

37、P321(将“特许重组”改为“特殊重组”)

 

38、P359(12%改为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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