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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南方都市报

记   者 | 秦楚乔

通讯员 | 肖晟程


      在不少涉及购物网站责任的案件中,大多数网站都被定位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日前,,一家电商网站的经营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被定位为“销售者”。


      原告称,该网站上有涉嫌侵犯其专利的香水产品,售价仅为其定价的近四分之一,。,寻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产品的行为,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5万元,旺途旺公司赔偿原告3万元。

原告向电商索赔10万,

平台称其系网络服务提供者

201412月,广州世纪伟页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伟页公司”)申请了名为“香水座(E1401)”的专利,这款专利被伟页公司视为其汽车香水座专利中极具代表性的一款。伟页公司起诉时称,被告寻梦公司在其经营的电商团购网站上,以几十元的价格组织消费者团购外观与原告专利产品非常近似的产品,而原告的专利产品在该电商团购网站上的售价为300元左右,涉案侵权产品包装上显示的制造商为被告旺途旺公司。据此,伟页公司分别向寻梦公司和旺途旺公司索赔10万元和20万元。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被告旺途旺公司称,涉案产品为香水座,生产香水瓶属于玻璃产品制造行为,旺途旺公司并没有生产玻璃瓶的设备及条件。旺途旺公司使用的香水瓶全部是向江苏另一公司购买的。另外,涉案专利产品这类的香水瓶进货价为1.52.0元之间,不能以香水的价格来确定涉案产品的赔偿数额。


寻梦公司称其作为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其电商平台上的商品均由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另外,面对电商平台上的海量商品信息,寻梦公司不可能对所有商品做到全面、实质性的审查。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平台立即对涉案商品的在售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涉案商品已经下架。据此,寻梦公司已经尽到事前的审查义务和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旺途旺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

据原告提供的公证内容显示,20178月,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涉事电商平台搜索到一款名为“异域风情汽车香水座式摆件宝马奥迪奔驰高档车内车用车载”的产品,单独售价为78.8元,开团价格为68.8元。出现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及介绍,商品价格为:单独购买78.8元,一键开团68.8元。在该商品“商品评价”栏下方,有“晓天汽车用品”、“进店逛逛”的图标。在该产品的界面无法查询到商家“晓天汽车用品”的主体信息。而原告在涉事电商平台平台上销售的包含涉案专利的香水售价为268元。

关于许诺销售行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明旺途旺公司在某网站上展示相应的香水座产品,且通过图片对比与被诉侵权产品相似,应认定被告旺途旺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被诉侵权产品,,不能据此认定旺途旺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香水座的销售商。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旺途旺公司实施了生产被诉产品的行为。


香水座专利授权公告图片。


“将交易中重要收款方认定为销售者,符合一般商业判断”

案件的另一核心问题是,被告寻梦公司在这起案件中到底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还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在综合分析了交易过程及相关证据后,。


首先,从公证书记载的购买过程分析,商品的展示、价格发布、收款等环节都无法看出是由寻梦公司以外第三方实施的。结合其《平台合作协议》,商家根发货后15日后或消费者确认收货后,消费者支付至甲方(指寻梦公司)的货款会自动进入商家账户,商家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后台管理账户及密码提现,由此可认定寻梦公司是案涉交易的收款方。将交易中最重要的收款方认定为销售者,符合一般的商业判断。


其次,上述《平台合作协议》中有“与销售金额相关的支付服务费”等服务费结算的规则,从中可看出寻梦公司的利润来源并非网络技术服务费,而是商品销售金额的提成。另外,寻梦公司没有在网页发布的信息中充分向消费者披露真实的商品销售者,并消除消费者产生寻梦公司自身为商品销售者的误解。


综上,,依法构成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权。


最后,E1401)”的产品并向其赔偿3万元;寻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名为“香水座(E1401)”的产品并向其赔偿5万元。


目前,该案件正处于上诉期间,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编 辑 | 曾于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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